导读:一男子在施工时受伤,下身瘫痪,公司为他支付了医药费及赔偿金,谁料他的妻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她失去夫妻生活造成地精神损害16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她胜诉后,公司不服,桂林市中级法院不久前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
十五年恩爱夫妻一朝蒙难
何秀是广西荔浦县一位中年女性,今年36岁。1989年,何秀与刘强结为夫妻。婚后两人的生活一直过得美满甜蜜,生下一男一女。2003年6月5日,荔浦县某公司架设电线,众人将大卡车运载来的电杆卸下来,刘强是在地下接应。电杆的木棒断裂,电杆重重地压到他身上去。刘强惨叫一声,昏倒在地。
刘强在医院住了半年多,医院诊断是,刘强的伤势为L1椎体爆裂性骨折,脊髓损伤并部分断裂,完全性截瘫。从此刘强每天都只能躺在床上,大小便失禁,靠何秀来服侍。公司对刘强的伤残表示承担责任,在其治疗期间支付了2万元费用,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刘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另行支付赔偿给刘强120000元。
丈夫伤残妻子获“性福”赔偿
2004年5月,何秀又将公司告上法庭。她称,被告的施工过错造成丈夫人身损害,丧失性功能,使她一生的性幸福丧失,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16000元。
荔浦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性权利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由于刘强的致残与被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由于这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性生活权利受到了侵害,损害了原告的性利益。对此,原告作为受害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成立。2004年7月底,法院判决公司赔偿何秀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公司对“赔双份“很不理解,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前就刘强本人的伤残已赔偿了140000元,其妻又要求赔付性生活方面的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也不合法。
还有人认为,“丈夫受伤,妻子能索赔,那以后过错方得赔双份了。”
而何秀的代理律师认为,何秀受到侵害的是性健康权利,她是直接的受害人,此案与一般的人身损害中诉的内容是不同的,事实上何秀不是刘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两者不能混同。
审理后,桂林市中级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解读“性福”权
何秀的官司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和争议,许多人表示理解,但也有不少人表示不解。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侵权致夫妻一方性功能丧失,侵害了丧失性功能本人地权利,是否同时还侵害了其配偶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刘强因伤致性功能丧失,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自然有权起诉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是指自然人因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夫妻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属于身份权。同居权是夫妻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夫妻之间互享同居权利,互负同居义务,第三人侵权,致夫妻一方不能履行同居义务,也就是对另一方合法同居权利的侵犯,受害者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从法理上、逻辑上讲是理所当然之事。
就本案情况看,何秀本人的性功能并未受到损害,受到侵害的是其同居权。由侵害人予以赔偿合情合理。
但此案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民法通则》、《婚姻法》及《解释》中均未明确规定同居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张赔偿。对此,司法解释应当补充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