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除判决准予原告李延成与被告任志聪离婚外,还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1450.7元,生活补助费1049.3元。 2001年,原告李延成与被告任志聪结婚后,发现被告隐瞒其婚前有精神病史,被告又于2004年元月8日因服药过量,经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认为其精神分裂,原告因此起诉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隐瞒其婚前有精神病史,且现确已精神分裂,双方符合离婚要件,但考虑到被告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