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离婚律师----薛平律师:签订离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22-04-21 作者: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离婚协议书协 议不同于普通法律意义上的民商事、经济性质的协议或合同。离婚协议是以离婚这一特定目的为前提的,包含人身关系的协议。以充分的自愿为基础,不能以胁迫、 欺骗等手段签订。但是在财产关系和孩子抚养等问题上,并不同于一般的协议要遵守平等、公平的原则,在离婚协议中只要双方同意,可以约定不对等的财产分配。 孩子抚养费也可以做灵活性的约定。这每一项内容都关系到协议双方的切身利益。离婚协议的约定一定要谨慎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进行书写,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 益,这也将作为日后万一产生纠纷法院进行审理时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

3.子女抚养和教育;

4. 财产处理(婚前婚后);

5.住房的归属;

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

7、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二、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

3、办理过结婚登记;

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实践中一般是当场发证)。

四、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五、离婚证的法律效力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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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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