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离婚律师----薛平律师: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离婚协

日期:2022-05-05 作者:

      有的离婚当事人,在和配偶后就后悔了。当事人就来找我,认为自己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想起诉撤销当初的离婚协议。他们往往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比如,对方一哭二闹三上吊,逼迫我离婚,我出于无奈才被迫在离婚协议上签的字,对方有威胁行为;再比如,对方骗我说先把房子和存款给了他,离婚后过几个月答应和我再复婚,对方有欺诈行为;或者,当初的离婚协议中把都分给了他,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还要每月负担几百元孩子的抚养费,实属显失公平。他们都要求起诉,变更或撤销当初和配偶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依法分割。

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总有一种爱莫能助的感觉,想推翻当初的离婚协议,又谈何容易!诚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第二款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毫无疑问,离婚后的当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当初离婚协议的法定权利。如果的确存在当事人所说的这些情况,法院是应当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但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往往又很难胜诉。理由是:

一、离婚协议就证明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真实的意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任何一方都不会在协议上签字。人民法院首先会推定此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推翻它。

二、原告当事人此时要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当初在离婚时的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一般的欺诈和胁迫行为,是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协议的。比如,一方经常到另一方单位去吵闹的行为,是不足以成立胁迫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以显失公平为由推翻协议的。

三、即使有法定的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原告当事人也很难举证。一般来说,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要求撤销协议的一方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实践操作是实践操作。王现辉律师认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一定要慎重行事,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不可先行签字离婚,再试图在离婚后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这条路一般情况下是行不通的。另外,如果对方的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只有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可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热文推荐】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服务热线:152 5517 884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阜南路交口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Copyright © 2018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1021777号-6

复制微信号并添加为好友
XPLS888    复制
欢迎添加薛律师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