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服务热线:152 5517 884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阜南路交口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Copyright © 2018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1021777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