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财务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

日期:2019-03-22 作者:

赵某(男)通过网聊认识了邱某(女),经过沟通,彼此感觉良好,很快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邱某向赵某借款4万元。后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结束了恋爱关系。


分手后,赵某多次要求邱某偿还借款,均被邱某拒绝。近日,安徽某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令被告邱某返还原告赵某借款4万元。


赵某离异后通过某婚恋网站认识了邱某,二人觉得可以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邱某以租赁店面资金不足为由,向赵某借款4万元,2018年3月20日,赵某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4万元汇入了邱某银行账户。


此后,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结束了恋爱关系。


分手后,赵某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多次向邱某主张偿还借款,均被邱某拒绝。无奈之下,赵某将邱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4万元。


庭审中,邱某答辩认为,赵某确实曾向邱某账户汇款4万元,但是,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赠与关系,赵某为讨好邱某自愿提出将4万元赠与邱某,邱某表示接受后,赵某将钱汇入邱某账户。


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归纳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给邱某转账4万元是否为借贷法律关系,赵某主张邱某偿还借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在举证质证阶段,赵某提交了电话录音、短信记录、转账凭证、交电话费回执等证据,邱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对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本案中,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邱某仅提供短信记录用以证明其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但从短信内容来看,无法认定赵某存在将4万元明确赠与邱某的意思表示,故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系赠与关系,本案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邱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法院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判令邱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赵某借款本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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