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离婚律师----薛平律师:慎重对待离婚协议书 避免地雷的出现

日期:2022-08-05 作者:

导读:离婚协议书中有这样的条款:“双方过去家庭的一切经济、财产等纠纷和争议均告结束,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反悔或节外生枝,否则后果自负”,这样的条款的效力法院会作出怎样的认定呢?法院对其效力通常不会简单地认定为有效或无效,法官往往要综合全案探究此类条款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着重考察各方因素。

协议离婚是两个人不得不走出婚姻围城时的最佳选择,也是对小孩伤害最小的分手方式。当夫妻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谅互让的精神,理性地协商处理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就子女未来的抚养教育达成最终协议,即使不能完全摆脱过去的阴霾,也毕竟算是为这段姻缘画上一个完整的句号。但终究还有一些积怨过深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总会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争得头破血流,甚至不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就是因为一方在协议离婚时隐瞒、转移财产而引发的一场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判定一方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客观地说,对于受害方而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难度。如果没有任何证据,其诉讼请求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获得支持,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原告方在协议离婚后,一直怀疑被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保持足够的警觉,持续不断地搜集有关证据,最终提供了强有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在离婚协议中常出现类似于本案《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的条款,此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诸如“双方过去家庭的一切经济、财产等纠纷和争议均告结束,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反悔或节外生枝,否则后果自负”的条款,法院对其效力通常不会简单地认定为有效或无效,法官往往要综合全案探究此类条款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质上是当事人在当时的一种内心想法,作为局外人则无从考察。因此,当事人若要证明此类条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除了给出合理解释之外,还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否则,如果允许行为人随时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否定协议效力,必将纵容出尔反尔的行为,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诚信。而法官在考量此类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时,往往会着重考察如下几个因素:(1)协议的内容。如离婚协议中是否已将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列清;(2)协议的背景。如哪一方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经济条件;(3)协议由哪一方起草;(4)财产由谁掌控;(5)财产分割方案是否显失公平;(6)是否存在转移、隐藏、变卖的相关证据;(7)争议条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等。

最后,考虑到此类案件在举证方面存在的困难,除了在发生纠纷后积极收集证据之外,为了更好地维护在婚姻家庭中较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三点建议:(1)作为家庭中的一名重要成员,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财产状况都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充分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不但有利于家庭的合理开支,也有利于发生感情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应尽量列明家庭财产的项目、数额,然后再约定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这样,即使一方故意隐瞒或遗漏了部分财产,一旦发现即可请求法院另行分割。(3)对于在家庭中较为弱势的一方,特别是在由另一方草拟离婚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的内容仔细研读。对于类似本案《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的条款应具有高度敏感性。否则协议一旦签订,如要主张此类条款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较为困难的举证责任。

【热文推荐】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服务热线:152 5517 884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阜南路交口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Copyright © 2018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1021777号-6

复制微信号并添加为好友
XPLS888    复制
欢迎添加薛律师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