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离婚律师----薛平律师:协议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生效

日期:2022-08-07 作者:

导读:当事人自愿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对孩子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合意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协议确实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离婚证,这样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因此,仅有一纸协议未经登记并不能产生离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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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区周女士碰到这样的困扰:周女士本来跟丈夫协议离婚,双方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及孩子生活费、共同财产分割、男方对女方的补偿等内容,本打算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事后其丈夫却反悔了,周女士于是欲诉诸法律要求离婚,但不知道该协议书是否能产生离婚的效力,于是咨询本律师。

律师解读

律师认为,离婚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未生效的,虽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的依据,但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夫妻关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或者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这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干预,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裁判是否准许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包括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包括发放相关证件)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仅有一纸协议未经登记并不能产生离婚效力。离婚协议书既然不能产生效力,自然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法院亦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而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就成为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

结合到本案,如果周女士依据一纸离婚协议书诉诸法律,虽然该协议书未生效,不能直接成为判准离婚的依据,但由于协议离婚的内容是双方对婚姻的一种态度,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其也可以成为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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