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肥东离婚律师:诉讼离婚孩子都不要怎么办?

日期:2019-10-03 作者:合肥离婚律师网

两个人感情走到了尽头,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可以两种途径。一是,双方协商一致,没有财产和子女等纠纷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有纠纷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或调解离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子女的抚养问题。

双方都要孩子的,根据子女的年龄和双方的情况,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在双离婚后随哪方生活。那如果遇到父母都不要孩子的情况,怎么办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两种判决结果。

一种是法院认为子女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感情的纽带,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双方都不要孩子,那么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不准予离婚。

一种是,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的规定,裁定孩子由一方暂行抚养,再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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