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最有名的离婚律师--薛平律师:分居两年不代表自动离婚

日期:2022-11-09 作者:

贺某与赵某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2006年双方生有一子取名赵小某。贺某与赵某在生活中因琐事积累矛盾较深。于2007年贺某赌气离家,回到其娘家云南省居住。贺某听自己的邻居说:夫妻分居满二年以上的,自动离婚。于是2014年贺某与另一男子相识, 去民政局登记时,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她:因为她在山东存有合法的婚姻登记,必须离婚后,才能与他人办理结婚等手续。

贺某联系赵某协商离婚,但赵某不同意。于是贺某找到本律师,要求起诉离婚。律师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双方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因为贺某手中没有结婚证,律师到其婚姻登记地的档案馆,为其调取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其孩子的户籍登记信息。然后到法院起诉,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诉讼过程中,律师要求贺某让其居住地的居委会出具了“贺某自2007年一直在该居委会辖区居住”的证明,用以证明双方确实分居已满两年。

法院采信了贺某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认为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感情确已破裂。同时,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贺某与赵某离婚,孩子由赵某抚养,贺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有关离婚案件的常用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

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法律规定释义: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适用于协议离婚,条件是: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处理,必须到登记地的民政局办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适用于诉讼离婚,并明确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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