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离婚律师----薛平律师: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和办理程序

日期:2022-11-21 作者:

文章分析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和办理程序方面内容;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文章同时还提供了,离婚登记机关和办理程序,离婚登记机关等相关信息咨询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以离婚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在同一地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离婚;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均可。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根据新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严格审查。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另一方面应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证明,对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便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得理由。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根据新婚姻法第35条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得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实践中,处理离婚登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2)夫妻双方为了各自的或共同的目的进行假离婚登记,后发生纠纷,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

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根据该批复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一方或双方要求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欺诈行为可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热文推荐】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服务热线:152 5517 884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阜南路交口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Copyright © 2018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1021777号-6

复制微信号并添加为好友
XPLS888    复制
欢迎添加薛律师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