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离婚律师----薛平律师:评析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离婚案件

日期:2022-12-01 作者:

【案情】

在一些地区,由于受一些陈旧观念的影响,早婚的现象还比较多。小李就是其中一个。十年前,小李由于担心自己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以姐姐的名字与丈夫周先生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如今,两人夫妻感情不和,小李想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吗?

【评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均不得申请婚姻无效。

小李以其姐姐的名字办理结婚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属于无效婚姻。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案件并审理,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查明在婚姻登记当中的相关事实。对于其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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