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肥东离婚律师离婚后还需要共同还债吗

日期:2019-10-21 作者:

合肥肥东离婚律师案情简介:今年6月份,市民张女士遇到麻烦事了,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张女士心里就想,我平时老老实实的工作和生活,与人为善,怎么就摊上官司了呢?打开传票一看,原来是一个不认识的王某把她前夫李某和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了,理由是她的前夫借了王某三十万元拒不归还。该债务发生在她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把张女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认为属于她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张女士觉得特别的冤,他根本就不认识这个王某,也不知道他的前夫结果王某三十万,他也没见过这三十万。她们办理离婚手续时,离婚协议上写的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孩子归女方抚养,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这个房子只是在房管局办理了备案,还没有房本。王女士本来想着房本下来了过户到自己名下,可是还没来得及办理,就被法院查封保全了。张女士找前夫核实情况,前夫李某说确实和王某有过账务往来,但是那三十万是他俩共同投资借贷宝的,并不是借款,王某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张女士心里一堆疑问---

问题1:本案中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是否承担偿还义务?

问题2,房子没有房本,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张女士所有,那么法院有权查封这个房子吗?

问题3,什么样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4,债权人风险加大,债权人如何防范风险?

问题5,只有转账记录王某能否打赢官司?

合肥肥东离婚律师分析: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对于超出夫妻家庭生活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要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三十万的债务已经超过家庭生活的限度,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这些钱用在了夫妻生活上,否则张女士不承担责任。目前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是可以查封的,虽然没有房本,只要有备案合同,也是可以查封的。超出家庭生活范围,没有用在家庭生活的债务;赌债等非法债务,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的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要求配偶共同签字认可,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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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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