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婚内财产分类是否有效?

日期:2019-10-28 作者: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情景案例

黄某与程某是大学同学,2013年8月,两人正式登记结婚。程某的父亲是当地有名的企业家,丈夫黄某来自工薪家庭,家中没什么积蓄,还有三个弟弟在读书。在举办婚礼时,所有费用均由程某的父母承担。

2014年10月,程某生下一个男孩,在程某母亲的建议下,黄某与程某自愿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归程某所有,与黄某无关。2015年11月,程某发现黄某有外遇。

2016年5月,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黄某提出异议,认为程某应当退回购房时自已出资的10万元。

请问:该份《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本案分析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婚内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内财产协议是一种婚姻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平等、自由、独立的产物。本案中,黄某与程某自愿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在没有任何欺诈或胁迫的情现下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程某可依据协议内容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提示与建议

当事人对于婚姻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是法律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的重要体现,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具体如下:

(1)双方必须遵守自愿原则而签订协议,不能采用胁迫或其他不法方式来达到目的。

(2)建议办理协议公证或律师见证.防止出现丢失保管不当或其他情形时,使自己陷人不利的境地。

(3)在某些情况下,如出现一方生活困难或因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仍享有请求补偿权,不受离婚协议约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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