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日期:2019-12-11 作者:

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去中国参加诉讼,他们大多委托一两名代理人代表离婚程序。委托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的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境外发出的委托书,应当由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方可生效。因此,委托书的合法性应在立案和审判中仔细审查。

境外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表律师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限等规定也不同: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30天,即被告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30天内提交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为15天,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限也不同:境外当事人不服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决定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人应当自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答辩;在普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拒绝接受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人应当自收到上诉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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