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肥东离婚律师离婚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日期:2019-12-19 作者: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机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简易程序,也可以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简易程序是指简易程序对普通程序来说是简单的,因此,简易程序实际上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即简化或合并普通程序中的一些传统程序,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洁和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有基本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遣法院,这里的派遣法院既是固定设置的人民法院,也是为了便于案件审查而临时派遣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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