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共同债务有哪些规定?

日期:2020-02-28 作者:

给认识、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带来了新课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对维持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债权人所引起清偿债款的法律关系。


从上列表述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要素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三者缺一不可。


1、期限:


必须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始于婚姻关系生效,止于夫妻关系终止。其范围包括:男女进行结婚登记后的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进行结婚登记后未同居期间、夫妻分居期间以及男女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审理期间和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后的尚未生效期间与他人形成的债。


2、主体:


借贷人可能是夫妻的双方,也可能是夫妻的一方。我们既不能认为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都是家庭共同之债,也不能认为只有在夫妻都同意的情况之下的借贷才是家庭共同债务。借贷人只要是为了家庭共同的利益,不管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所形成的债,还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之债。


3、目的:


必须是为了家庭的需要并用于全家生活、生产经营。例如,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抚养子女、瞻养老人、治疗疾病、修建或购买住房、以及扩大生产经营和弥补亏损等与公民、金融机构的贷款等都属于符合全家利益的内容和范围。越出这些要求以外的则不能构成共同的债务。


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共同债务有哪些规定?明确家庭共同债务概念,便于使当事人了解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解除夫妻关系时划清各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对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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