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后单位住房如何分配?

日期:2020-03-02 作者: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

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后单位住房如何分配?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城市居民住房的主要来源大部分是国有房产。这些,除少数私人所有房屋需由房产主经管外,大多数的公房是国家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直管或自管,他们虽然与住户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多半都对使用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期限的占有、使用情况,一旦在住户家庭情况有变而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对承租的公房使用问题就经常成为争执的焦点。


解决夫妻离婚后的公房使用纠纷,应本照本地区有法规规定的,或者公房出租人同意法院确认公房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无法规规定或不明确的,必须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有利于工作、生活的原则,在弄清房屋的来源、双方住房情况、房产性质,抚养子女的需要和无损于妇女与儿童的利益的情况下,找出解决房屋使用的合情、合理的方案。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平息纠纷的办法。


1、公房是由房产管理部门经管的承租房,要看离婚是由哪一方提起的,在同样的条件下,公房的使用权应重新确认给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既然一方主动与另一方离婚,往往说明其本人已经从各方面作了准备,具备分居后起码的居住条件;


2、婚后共用的公房是一方当事人单位分配使用的自管房,在同等的条件下,要首先考虑分房单位职工的房屋使用权。事实上单位职工与外单位人员离异,本单位出于保护自己职工,在公房紧张的情况下,也不愿意让外单位的人占用,而再为本方离婚的职工另行安排新的住房。这样做有利于保护房产单位的合法权益。


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后单位住房如何分配?但对夫妻居住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如果男女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又无子女,女方住房确有困难,一般由女方住至再婚或另有住房时为止,但房子的承租权仍归男方。如果双方已生有子女,离婚后子女又由女方抚养,女方单位和娘家解决不了住房,经与男方单位联系,有条件双方居住的,可暂时间隔居住由双方分别租住。如男方单位同意另给男方解决住房的,也可判由女方与子女租住。


【热文推荐】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服务热线:152 5517 8845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阜南路交口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Copyright © 2018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1021777号-6

复制微信号并添加为好友
XPLS888    复制
欢迎添加薛律师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