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代理一起抚养权变更诉讼

日期:2020-05-22 作者:

【案情】

      2012年3月,龚女士和刘先生结婚,2014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刘*西,小孩出生后一直也随母亲生活在外公、外婆家,孩子一直得到外公、外婆的精心照顾,祖孙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孩子的父亲刘先生缺和家庭责任感,婚后长期参与赌博并对女方隐瞒经济状况, 2018年7月刘某突然失踪,音信全无,龚女士向派出所报“人口失踪”,2018年9月龚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无法联系到被告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开庭时刘某也未到庭,第一次法院未判决离婚。

      2019年9月,龚女士第二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刘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坚持要孩子,因龚女士这一次没有请律师,结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刘某。

不服判决的龚女士找到了我,陈述了案情,但其隐瞒了一个重要情节,孩子2018年查处患有“孤独症”,但龚女士碍于面子,开庭时隐瞒了这一重要情节。

      了解这一情况后,我决定以孩子患有“孤独症”这一重要情节入手,争取在合肥市中院上诉阶段,帮龚女士把孩子的抚养权夺回来!


【代理意见】

      刘*西自2018年3月确诊为“孤独症”后,上诉人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帮助孩子康复,两年的时间孩子的状态越来越好,进步明显,上诉人也接受了相关专业培训,掌握了陪护“孤独症”患儿的经验,此时确实不宜改变刘*西的陪护人。

      被上诉人缺乏家庭责任感,更对孩子漠不关心,在孩子确诊为“孤独症”后,不仅没有积极帮助康复,反而以“失踪”来逃避责任,一年多来对孩子不管不问,如果不是龚**奔走于医院、康复中心照顾孩子,小孩目前的状况堪忧,小孩目前良好的进步状态不宜中断,应由母亲继续照顾,如果孩子一旦判由被上诉人抚养,就会改变目前的生活环境,对其下一步的康复产生消极的影响。

      “孤独症”患儿的康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长期陪伴、精心呵护,这份耐心和爱心,只有一个真正关心孩子的家长才能做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龚**要求抚养孩子,于情合理,于法有据,恳请法庭将刘*西改判由上诉人龚**抚养。


【判决】

      撤销***法院判决第二项,判决婚生子刘*西由上诉人龚**抚养,被上诉人刘**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整,至刘*西年满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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