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两种情形

日期:2020-11-10 作者:

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

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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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多多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婚姻家事法律团队副主任律师,合肥婚姻家事律师网首席律师,全国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曾先后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安庆宿松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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