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假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日期:2020-11-11 作者:

1、假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1)通谋离婚,即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2、假离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假离婚”一般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当事人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结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3、假离婚可以撤销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等”以及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据此,我们认为“自愿”才是离婚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此外,《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

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过程中,也进一步反映出了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用说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撤销离婚登记了。

4、当事人对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只是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是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换句话说,这类协议与当事人签订的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在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并未经过权威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因此,赋予当事人以司法救济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必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心理平衡或者出于弥补自己行为过失的心理等等。有的当事人可能因为外遇而急于摆脱原来的婚姻关系,只能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从而让感情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经济上得到一些补偿,获得一些心理平衡;也有的当事人在感情上不爱配偶了,但离婚还是觉得心里对配偶有所亏欠,故在财产分割上愿意尽量多分给配偶一些甚至会放弃全部财产。基于这些因素,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局外人不宜用是否公平来加以衡量。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一方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欺诈、胁迫的情形,而未将显失公平情形列入其中的原因。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离婚的.并不包括在法院诉讼以调解结案方式离婚的情形。因为,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虽然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样,都需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但这两种协议具有本质的区别。在离婚诉讼中,调解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的,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来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至于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则不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职责范围内。有鉴于此,才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5、可以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吗?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可以逃避债务。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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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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