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表兄妹结婚27年欲离婚法院判婚姻无效

日期:2020-11-17 作者:

表兄妹结婚27年欲离婚法院判婚姻无效

家住南湖区凤桥镇一乡村的吴某和蔡某,两个人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甚是要好。吴某的父亲和蔡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也就是说,吴某和蔡某是一对表兄妹。看到他们整日形影不离,家人便产生了“亲上加亲”的念头。

1986年,双方订立了婚约关系,1988年双方在农村举办了婚宴,2年后还生育了一个儿子。

但没想到这对表兄妹的“婚姻”,并没有想象中的一帆风顺。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争执。2005年开始,双方索性开始分居。

无休止的争吵,加之多年的分居,今年5月,煎熬了27年的“婚姻”双方都再也无法忍受,便选择通过诉讼来了断。

庭审中,承办法官无意间发现了吴某和蔡某的表兄妹关系,双方也都承认。

因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因此,原告吴某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所以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案例转自华律网)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形,包括: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的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这里的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现将其亲属称谓列举于下:(一)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二)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即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是表兄妹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

禁止在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是世界各国结婚立法的通例,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科学根据。对于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效婚姻,由婚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可以调解,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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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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