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离婚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0-11-19 作者:

(一)、离婚的法律后果

1、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是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基于夫妻身份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消失。

1)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作为夫妻不仅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须共同操持家务,料理家庭生活,互相帮助、照顾。一旦解除婚姻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即告结束,生活共同体解散。

2)扶养义务的解除。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为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一旦离婚,夫妻间扶助和供养的权利义务也同时免除,任何一方再无权向对方索要扶养费,对方也没有再向索要方提供扶养费的义务。

3)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在我国,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后,夫妻双方就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每一方都无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夫妻间继承权既因身份权的丧失而消灭。

4)再婚自由。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严格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后才享有再婚的自由,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故从此意义上,再婚的自由也是离婚的一个法律后果。依登记程序离婚后,自领到离婚证之日起允许再婚;依诉讼程序离婚的,自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允许再婚。

2、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离婚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在离婚时会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有时还会涉及到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等问题。这就必须本着依法保障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一方予以照顾,还要贯彻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则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4、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3)—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离婚时,不得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须负连带责任。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A、根据继承法第36、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应做如下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B、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的婚生子女、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按以下情形处理:(1)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2)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C、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6、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1)、家务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经济帮助。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蕋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可见,男女双方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他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这样,既可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也有助于消除一方在离婚问题上可能发生的经济顾虑,有利于离婚自由的实现。至于帮助的数额、期限和方法,应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而定。

(二)、离婚后的心理变化。

1)、解脱感。离婚之后大约有一半的人具有轻松感和解脱感。李*河、冯*双1991年的一项调查表明,离婚者认为离对了,必须离,并有轻松感和解脱感的占54.5%外;认为离婚不是好事,但又别无选择的占36.3%;认为自己倒无所谓,对孩子不好的占22.7%;认为不该离,离了不好的占9.15%。也就是说,多数离婚者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对的。

2)、孤独与心理震荡大多数离婚者离婚后感到孤独。在李*河等人的上述调查中,感到孤独的占69.1%外,没有孤独感的占30.95%。其原因是夫妻长期相处,不管是爱还是恨,都会提供一种刺激,即使吵架也是一种交往,有一种相互作用。离婚后刺激完全消失,就会产生孤独感。很多离婚者报告,离婚会造成心理震荡。在离婚后的第一年,男女都感受到极度的消沉、忧虑和愤怒,对周围事物反感,丧失信心。有的先后经历了麻木、拒绝接受离婚现实、震惊、狂怒、苦涩沮丧的心情;有的受到内疚、羞耻、怨恨对方及失败感的困扰,有的则工作无效率,健康水平下降,睡眠不好,甚至失去记忆等。心理震荡与原来夫妻关系的特点有关。那些对丈夫有好感,并深信自己在婚姻生活的一切方面都会安排得很好的妻子,当他们忽然听到丈夫提出离婚时痛苦最大。假如夫妻不经常谈话,当听到丈夫提出离婚时,妻子的痛苦只达到中等水平。那些在过去1?2年间对丈夫的行为已经不能忍耐,而且自己提出离婚的妻子痛苦最小。痛定思痛之后,很多人都会变得清醒起来,逐渐增强信心,能去面对未来的生活。

3)、社会压力。离婚者还会感到社会舆论的压力。李*河的同一调查显示,76.15%的人认为自己处于被猜疑、议论和讥讽之中,认为别人对自己不理解,对自己有不好的评价,甚至在幸灾乐祸。离婚者更难以忍受的是孩子的命运,例如,孩子见不到父亲或母亲,或被别的孩子讥讽等。

4)、对前配偶态度。尽管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是厌恶和怨恨对方的,但在离婚之后,一些人会回忆起原配偶好的地方,产生怀念之情,甚至又恢复好感了。在李*河的调査中,对原配偶仍感到憎恨、厌恶、反感的占抱有怀念、思念的占4%;一般友好的占冷漠、无所谓的占28%;又恨又想又悔的占16%。在怀念、友好的情况下,有一些人想与原配偶复婚。在李*河的调查中,准备复婚的占71%。

(三)、离婚引发的社会后果

离婚作为种社会现象,从积极的方面它反映出人们敢于摆脱不幸婚姻的枷锁,舒展被扭曲的精神灵魂、大胆地向往婚姻自自,追求幸福,注重婚姻质量,显示出思想的革新和人性的复活,但同时也给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留下不安定固素:

1)、感情伤害。离婚首先是对当事人的双方情感的伤害,为了婚姻的幸福,双方都为此付出了许多,但离婚时,彼此对对方曾经展现过的诚信、宽厚等美德行为大加指责,对对方的缺点和过错大张挞伐。由此对人性原本的高尚产生质疑,对人类婚姻的应有之美产生怀疑,以致产生消极厌世情绪。其次,会对离婚双方亲友之间的感情造成创伤,特别是使曾经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的亲家,演变为仇家。

2)、子女教育难。离婚导致单亲家庭增多。父母离婚时对孩子的心理难免造成定的伤痕,使孩子得不到完整的亲情挚爱,在单亲家庭中一些孩子因得不到严格的管教而依顺本性、放荡不羁,另一些则出现性格自闭,行为偏激,教育成才难。而再婚家庭又因继父母与及继子女之间关系难处而矛盾重重,教育子女时分寸更是难以把握,严重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当然离婚对子女的影响,要视原有家庭是否和谐、孩子的年龄及其他亲人是否支持等情况而定。孩子心理反应的三阶段。子女在面临父母离婚时的身心状况很复杂,面对父母的离婚事件,在心理反应上通常会有以下三个阶段:初期阶段,震惊和生气;过渡阶段,逐渐适应父母离婚的现实;回忆阶段,适应单亲家庭生活。此时,子女已形成自己的生活模式。但孩子心理反应有性别与年龄方面的差异。离婚男孩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对于小学低年级的男生,父母的离婚会使他们无法专心上课,在同伴之间有攻击性,或是不愿与他人接触,他们感到被背叛、遗弃。对于9?10岁的男生,他们能较快适应父母的离婚。女生则对父母的离婚能较快适应。但在10?15岁后,离婚对她们开始出现负面效应。不同年龄的儿童还在吸毒、饮食不正常、逃学、打架、离家出走方面有差异。父母离异对孩子的认知、情绪、社会发展、人格发展和未来婚姻方面都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父母离婚会对子女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有时也能使子女有成长的机会。有的子女会因此而更加独立自主,发愤图强,并学会安排自己的生活,培养自己的兴趣。这些孩子通常较早熟,敏于观察,善解人意,并积极地追求自我成长。

4)、给老一辈留下负担。不少当事人离婚后把子女留给父母照看,自已则外出打工谋生,老人们一生含辛茹苦养了儿子养孙子,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自己生活都难以照料还得硬撑着照顾孙子,何谈幸福晚年。加之隔代抚养也不利于教育子女,故对子女的教育成才又留下难题。

5)、因离婚返贫。农村多数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尽管国家提倡婚事从简,反对铺张浪费,但结婚一般都要花五六万元左右,仅彩礼项少则两三万多则十万八万的,农村结婚往往要花掉婚姻当事人及父辈的所有积蓄,有的还为此债台高筑,一些人连结婚的欠帐还未还请,而婚姻又走到了尽头,使本已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另外,离婚使得双方的经济收入都会减少。离婚后单亲家庭生活水准因性别差异而产生差异。对带着孩子的单亲母亲来说,经济上往往会遇到更大的困难。

(四)、离婚对当事人的直接影响。

1、对女方的伤害相对大。对于绝大多数离婚者而言,离婚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生活中,都是一个使人难以忘怀的巨大创伤。有研究表明,离婚对于妻子造成的创伤要超过丈夫。离婚男子可以选择较年轻的女子包括未婚女子为妻,女性则没有这个优势,故离婚女性想再婚就显得更为不容易。因此,离婚给她们带来的挫败感、孤独感、伤痛感持续的时间会更长。

2、离婚对社交生活的影响

通常离婚后双方的人际交往范围会减小。但同时,离婚后的单身者也会认识新朋友,而且会有更好的交友经验与态度。

3、无法承受的离婚成本

据统计我国每天有5000多对夫妻离婚,经常会有当事人过来咨询问:“离婚需要多少钱?”一般的回答是“涉及财产在20万元以下的诉讼费是360元”。可事实上离婚的成本又岂止是一两句能说的清的?离婚后表面上无非是财产分割,孩子由一方抚养,但离婚背后潜在的成本远远不止这些。

(五)、对夫妻双方心理及身体双重煎熬。

1、对婚姻失去信心;

俗话说哀莫大于心死,尤其对于一个适婚女人来说,其对婚姻的恐惧与绝望,都莫过于对世界上所有男人都失去了信任。而对男人没有了信任的女人,其心终将像“一片飘零的落叶”难于落定,那种心被掏空的飘浮之感,却往往是我们常人难于想象的。

2、抚养孩子一方生活辛酸,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失去应有的天伦之乐;

对于一个离异的人来说,孩子就是他们救命的稻草,既记录着他们曾经太多的痛苦回已,又承载着他们对未来的无限憧憬和希望。孩子对于她们的意义来说,非同寻常,它胜过一般意义上爱的厚重,他们对孩子的付出比任何人都多。尤其是单亲女性家庭的背后都有一段鲜为人知的辛酸情感故事。

而对于不能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的思念成为心病,尤其是看到别人一家三口幸福生活时,深深感到不能享受与孩子在一起的天伦之乐的痛。

3、心灵寂寞难熬、压力过大甚至有些选择自杀;

“人”有一种解释是两个相互支持才构成人,夫妻可谓是唯一能相互扶持度过一辈子的人,缺少了另一方的支持另一方便失去了依靠。曾有众多离异后独居的朋友问:你知道和空气聊天是什么感觉吗?你能听懂秒针嘀嗒和自己青春脚步混搭在一起的特殊响声吗?那里就是我们内心最沉痛的寂寞,它可以把一个人完全掏空,它可以把周围的一切都变成刺骨的寒冰,让你在无助的夜晚卷缩成一团,害多少床被子也去除不了内心的寒冷。这就是心灵寂寞难熬的最真实写照。其痛其痒其疯狂,我们这些局外人真的是难于理解。

广州某婚姻心理咨询处工作人员表示,离婚妇女的心理问题不容忽视,50%离婚妇女易产生自杀等极端行为。女性在离婚后一个共同的心理特征:孤独、寂寞和失落。而现实生活中因为承受不了离婚的压力而选择自杀来结束这段痛苦的人生的也是屡见不鲜。

4、缺乏归属感,存在心理阴影。

很多离异的夫妻都是这样,没有了婚姻便感觉家庭不完整,心就无处安放,做什么事都感觉少了那种心灵上的归属感,走到哪里都感觉比别人矮半截,无论多么努力,多么富有和成功,终究还是感觉与幸福失之交臂。

5、生活失去条理性,甚至是混日子。

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离婚后生活顿时失去了条理,变的杂乱无律,家里家外一团糟,人也变的糊里糊涂、不明事理、昏头昏脑、浑浑噩噩,尤其是一方不擅长操持家务的家庭,离婚前打理的井井有条,突然发生变故自然混成一团无法收拾。

另一方面有些人离婚后便开始混日子,失去了奋斗的目标,缺乏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大多抱着"破罐子破摔,混一天是两个半天"的态度来苟且地生活,后果可想而知。

(六)、单亲家庭孩子畸形成长。

1、产生仇恨心理。

张三是一离婚妇女,她的婚姻出现变故的时候,孩子还只4岁多。两个大人开始不停的争吵,用张三的话来说,就是每天打开眼睛一直吵到晚上睡觉。由于前夫说话的声音大,样子也吓人,孩子出现了惶恐的表情,每天等他出门后就问可怜兮兮地问妈妈:“他会不会打死我们吗?”渐渐地小孩变的很少说话了,每每一看见父亲回家,就会寸步不离地跟着张三,一副当惊受怕的样子。张三想,这样的家庭迟早要破裂的,不如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生长环境吧。她决定离婚,事情却就此变和更糟。有一天晚上他动手打她,孩子颤巍巍地拿起电话要拨110,他居然将孩子从床上拖了出来,煽了孩子几个耳光。孩子的目光里满是恐惧,跑到她面前紧紧地抱着她,什么话都没有说,只是流泪。

后来婚终究还是离了,孩子的成长却成了张三的一块心病。“她现在是那种脾气很大的女孩,你说什么她都认为你拿她的父亲跟她比,自尊心极强。”走过那段家无宁日的生活后,渐渐长大的孩子有了很多过激的行为,有时甚至还会跟她吵起来。“她认为任何人都歧视她,在学校里为一点点事就拿凳子打人。”她认为只有自己能保护自己,孩子的心理问题是因为对父亲的仇恨造成的。”

2、孩子容易得自闭症。

一位湖南的女士说,她离婚快两年了,这两年里,她一天比一天后悔,后悔当初轻易选择了离婚。她当初与丈夫是很平静地分手的,因为两人性格差异太大,什么事都想不到一块去。而她现在后悔,并不是因为放弃了一段或许还可以维系下去的婚姻,而是因为以前“小看”了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离婚后,孩子跟她住,孩子的爸爸则去了深圳。家里突然就少了一个人,她有些不习惯,常常会感觉到一种来自心灵的落寞,但为了孩子,她每天都得强装欢颜,把孩子照顾得细致入微,想方设法逗孩子开心。只是当孩子吵着要爸爸的时候,她的心就被揪得生痛。她不想一味地找借口骗孩子,却又不知如何向孩子说明白。看着小小年纪的孩子变得一天比一天沉默,她急得团团转。

有一次,同事带着自己的女儿小小到家里串门,她让孩子去跟小小姐姐玩,孩子却不肯,一个人躲到了餐桌底下去。后来小小拿起他的玩具车要玩,他一下就从餐桌下钻了出来,一把夺了过去,并使着蛮劲踩了小小一脚。看小小痛得哭了起来,她说了孩子几句,孩子不哭但也不理会她,抱着玩具车,一声不吭地跑到厨房里去了。“他以前可是一见到小小都会叫主动叫姐姐的,可现在……我感觉他变了,怪怪的。

现在过去将就两年了,孩子不再问起爸爸,但也不再跟别的小孩子一块玩。她想让孩子去上幼儿园,却又在孩子的哭闹声中把他牵了回去。更让她担心的是,孩子似乎在看她这做母亲的时,用的都是一种敌视的目光。她从书上看到过一些资料,说受父母离异影响最大的,正是2到5岁的孩子,所以总在责怪自己不应该草率离婚。“我知道后悔已经没有用了,可看着孩子这样下去,我不知道他长大后会变成什么样子!”

3、缺乏必要的关心与约束成为小混混、小霸王。

孩子上初中的时候父母就闹离婚了,孩子从本来懂事,还能给父母写信,说不能吵架,慢慢的,就变成脾气暴躁,天天晚上玩到很晚才回来,还搞排场,生日拿了1000元出去请客,大人说了,还顶嘴,唉,离婚使一个本来能健康成长的孩子很有可能变成了一个混混。

有些单亲小孩有些行为都很偏激,甚至常常动手打人,很大程度上是父母离异,双方都不要,象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造成孩子缺乏约束逐渐成为小霸王、小混混。

4、以自杀或其他过激行为来要挟父母不要离婚。

孩子对父母离婚大多是非常恐惧的,不论是听别人说还是通过看电视等得知后妈或者后爹是多么可怕,因此有些孩子不论是对后爹后妈的恐惧还是对父母家庭的依恋在听到父母要离婚时往往会做出过激的行为,有些甚至以自杀来要挟父母不要离婚。

在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一出租屋内,一男一女被人杀害后残忍碎尸,并存放在房间内,直到昨日上午8时左右,他们的尸体才被房东发现,中山市沙溪镇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同时带走死者的女儿协助调查,警方初步查明死者的女儿是因为父母闹离婚而将他们杀死并碎尸。

(七)、伤害了父母及双方家庭。

1、哪家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幸福生活,子女的离婚无疑对他们也是一种打击。虽然离婚对夫妻双方很大打击,但作为他们的父母又何尝不是承受了很大压力,“某某的女儿或者儿子离婚了”这样的话语经常被传到耳边,因此心里总觉得孩子离婚是件不太光彩的事情,出门觉得到处都有人指指点点感觉抬不起头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2、有些导致了亲子关系恶化,有些媳妇或者女婿在婚后与丈母娘或者婆婆等一直相处的很融洽,而这对夫妻一旦离婚后有些父母对女婿或者媳妇还是念念不忘,经常劝儿子或女儿复婚,经常念叨:某某多么好等,或者是经常数落自己的子女这不对那不对,导致子女反感甚至导致亲子关系恶化。

(八)、离婚后生活困难。

1、支出压力增大。

现在大部分家庭购买居住房屋都是分期付款,在离婚时往往房贷尚未还清,因此选择要房一方不仅要给对方一定的补偿还得独自承担还房贷的重任,对于一个收入一般的人来说每月的工资除了吃饭外几乎没有什么结余,因此房贷成为压在身上的一副重担,往往生活非常艰难。其实不仅是房贷,生活中样样支出在离婚后便成了双份,而收入变成了一份,因此离婚后变成了穷人,生活窘迫。

2、收入受影响。

离婚的人情绪、心情都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往往无法专心工作,直接影响了收入,甚至有些丢了饭碗。

有句俗话说的好:“半途掺水的汤哪有原汁原味的汤好喝;半路的夫妻哪有原配的夫妻好过。”纵观以上种种离婚带来的后果,不得不特别指出,夫妻的离异,对于无辜的孩子、对夫妻双方本身、对双方父母、家庭、对双方工作来说,都会造成或多或少的伤害,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因此,我奉劝世人,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言离婚,需三思而后行。

(九)、假离婚的后果不可忽视。

1、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2、“假离婚”现象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1)、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它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冲击了婚姻法律制度,它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2)、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假离婚”的人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成功,手续办好,他人利益必然受损。

3)、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据此对抗执行,有的在离婚时财产未报或隐匿,待执行时分不清是离婚前的财产还是离婚后的一方财产,给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假离婚”本来已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但之后有些人“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争端,形成不稳定隐患。

5)、假离婚超生,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的健康和教育,降低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对当事人本人而言假离婚得不偿失

3、假离婚对当事人本身和子女的影响

1)、南通市建设局工程管理处副处长曹-华假离婚骗取准生证超生二胎,引起南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8年,南通计生委接到群众举报曹-华超生的问题,确认曹-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后,通州计生部门发出了撤销生育证的决定书,曹-华因假离婚骗取准生证超生二胎已被免职,调离原岗位。

2)、假戏真做。

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其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再无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可言。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反对。到时如果假戏真做,后悔晚矣。据《齐鲁晚报》报道,一刘姓男子与王某本是夫妻,2012年底欲购买家中第二套房子,经过商量,决定通过“假离婚”来规避住房限购政策。但他却没想到妻子假戏真做。第二套房买在王某名下后,王某竟与别的男人领了结婚证。由于此前王某结婚后一直没有工作,买房所支付的首付款、家具及装修费用均是刘某支付的。类似的案例在国内媒体的报道中并不少见。虽然在茫茫为房的“假离婚”的大军中,这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其背后的风险却不得不让人三思而行。

3)、被确认无效。

用以规避政策办理虚假离婚证,一旦被查出将构成“骗购”或骗贷,经诉讼法院可判令确认合同无效。

4)、涉嫌构成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离婚证属于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婚姻关系的证件,伪造或买卖离婚证的,涉嫌构成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根据《刑法》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5)、钱财两空。

为消除房产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因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无法要求偿还、索赔。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拥有房产的一方不同意变更登记,另一方只能吃哑巴亏。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即使离婚了复婚,复婚前买的房子,也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后共有财产。所以对此,双方应该及时做好约定,以免得不偿失。

6)、丢了信誉

有的夫妻会想到在离婚时写上另一份协议,来规避之间的假离婚。但如果将这份协议拿出,正好佐证了为规避房贷政策假离婚的行为。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一旦有关部门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享有的一套房优惠将取消,仍按相关贷款政策执行。这样,购房者不仅要补齐欠缴费用,还会在信用上大打折扣,没准银行就不批准贷款了。

7)、从心理上讲,“假离婚”也损害了婚姻的神圣感,它对人的心理有一种自我暗示的潜在影响,即使另一方不是早有预谋,在遭遇诱惑时,这样的婚姻可能更经不起考验。对弄假成真的假离婚来说,婚姻解体带来的巨大代价显然不是区区几十万元房贷利益所能弥补和挽回的。

8)、父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换取低房贷,对子女的金钱观、人生观都有着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

9)、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指出,在“国五条”等新政实施之后,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愈演愈烈,不少相关案件诉至法院,试图以法院执行方式,完成房屋的交割。面临可能的财产风险之外,“假离婚”无疑还给本应和和睦睦的婚姻生活带来很大的考验。其中“阴阳合同”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当事人将受到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崔*强律师提醒:婚姻的美满与否,纯是一种感觉。只有努力经营这个家庭的,幸福指数高些,事实上十有八九的家庭都在勉强的存续着,也正是“勉强”使得缺乏婚姻经验的,特别是刚刚结婚不久,对人生还模糊认识的人时常将离婚挂在嘴上,二人一拍即合,那个还很脆弱小家庭就不欢而散了,留给了人们一大堆思考。勉强是中国是婚姻存续的纽带,中国婚姻史证明了勉强的婚姻是中国的正常的婚姻状况,不要认为勉强的婚姻亏待了自己,走下去吧,你会和我有同样的感觉,原来幸福美满的家庭是这个样子。夫妻生活和谐与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本来就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和谐和睦的夫妻之间也有矛盾,在生活的过程中时常发生分歧,甚至吵架打仗,闹的不可开交,与他人不同的是矛盾之后或者发生分歧,夫妻能够妥善解决,没有使矛盾升级。也就是说,夫妻矛盾也有个度,到此时正是矛盾转化为夫妻感情和好的催化剂,使双方更加懂得了如何进一步缔造一个和谐家庭。

为了孩子,坚持、再坚持!亲身体会了那种痛,不要孩子再重复一次,痛彻心扉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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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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