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涉及孩子抚养问题,如果孩子小,应参照由女方抚养为原则,男方负担抚养费。如果孩子已达到10周岁以上,应征询孩子意见,并记录在案。
(2)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涉及房产的问题,应参照房产取得和登记情况,避免出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案外人)而法院认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涉及夫妻双方各自提供的债权债务问题,应严格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可信度,尤其是各自提交的借据问题。
相邻关系案件
(1)在审理相邻关系时,对于案由定为排除妨碍的,审判人员应到纠纷发生的现场,去实地勘察,并应走访当地乡村干部、群众,了解纠纷发生的历史、现状、多做调解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2)在审理由于采光问题引起的案件赔偿案件时,应以有关权威部门的鉴定为准,作出是否影响采光,影响的程度、赔偿标准,现在的赔偿标准,按照省法院以前出台的标准,标准过低,但是现在没有出台新的标准,现在省法院也正在进行调研,法官不能以自己实地勘测,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