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做了约定,该协议是附条件的,以双方到民政局或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案例:
男某和女某因性格不合,男某想离婚。于是两人协商,女某书写了一份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男某同意并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女某又不反悔了,怎么办?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很有代表性。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顺利离婚。但是往往出于某种原因,双方未能协议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成为关键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到民政局离婚登记或法院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当事人双方都有反悔的权利,此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也不能把此协议作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