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离婚后法律是否允许父母一方擅自改变孩子的姓名?

日期:2020-11-24 作者:

河北省某地的赵某(男)与张某(女方)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赵涛(化名),但是,因双方感情不和,赵某于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后法院判决赵某和张某离婚,因孩子尚不满2周岁还在哺乳期且一直跟随女方共同生活,所以法院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张某。可是,张某以为离婚了就和赵某没有任何关系了,而且,张某在离婚后不久即与孙某结婚,张某想既然孩子跟着女方且女方又再嫁给孙某,以后孩子跟随张某和继父孙某生活,所以女方想偷偷把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孙姓,那么张某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权进行更改的做法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9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的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张某将孩子赵涛的姓氏更改为孙姓,若是赵某不同意则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恢复孩子原来的赵姓。另外根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可对孩子的姓氏协商一致后予以确定是跟随女方或者男方的姓氏,但是一旦确定后,若是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也需要男女双方的协商一致后进行更改,所以,若是孩子从原来的赵姓由女方擅自更改为张姓也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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