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沈2009年9月通过网络认识,随后就热恋了。两人于2010年初就登记结婚,并很快生育了儿子小小李。没想到,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这期间,妻子小沈多次以小李对她实施家暴为由报警。
2014年6月底,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及肢体冲突,小沈被小李打伤并再次报警,随后被送入医院就诊治疗。当日,小李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今后不再打小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小李处以行政拘留。
后来,小李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小小李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沈到庭后表示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小李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要求小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由其抚养婚生子小小李。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沈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小李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据此判令小李赔偿小沈1.5万元,且婚生子小小李由小沈抚养。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小李、小沈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小沈为此多次报警,另结合小李曾因殴打小沈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应认定小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家暴行为,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对小沈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小李作为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