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孙××,男,50岁,某医院主要领导。
被告:张××,女,48岁,某中学教师。
孙××与张××于1985年1月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于1987年11月生育儿子张甲,现在某大学读书。孙××从1995年当上某医院主要领导后,由于经常外出应酬,结识了某医药公司年轻貌美的女药品推销员李某,并很快打得火热,以至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不久张××从别人的议论和眼光中知道了丈夫婚外不正当性行为的情况,作为教师的她根本不能容忍丈夫背叛自己,于是多次给孙××的上级单位和纪检机关写信,要求对孙××严肃处理,意图以此挽回孙××对自己的感情,而孙××的上级单位和有关机关根据调查的情况只是对孙××进行了批评教育,没有对孙××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同时对张××做了很多和好的工作。而孙××则对张××的做法非常反感,认为张××的行为败坏了自己的声誉和影响了自己的前途,遂于2000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离婚,张××则表示坚决不离,并在法庭上扬言,如法院判决离婚就立即在法庭上吃毒药死亡。2001年6月,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改善,孙××经常不回家,而张××又以此怀疑孙××与李某在一起,为此张××经常到孙××的单位办公室找孙××争吵,闹得孙××无法正常上班,名声也由此扫地。2002年3月,孙××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离婚。庭审中,张××拿出一瓶剧毒农药,扬言如果判决离婚则吃下农药死亡。法院为了稳定张××的情绪,经审理后,再次驳回了孙××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两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孙××干脆吃住在办公室不回家,而张××仍到处找孙××的上级领导和机关,状告孙××是现代的陈世美,要求对孙××严肃处理,双方的关系更是紧张。2004年1月,孙××又一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张××离婚,而张××又以死作要挟,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孙××过错在先的情形,对张××做了大量思想疏导和劝阻工作,并从财产分割方面照顾张××的基础上,判决双方离婚。
张××对判决不服,上诉认为孙××身为医院领导干部,搞婚外恋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其向孙××的上级单位和有关机关写信要求处理是对孙××的挽救,是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体现。而自己是受害者,现在人老珠黄,根本不能再另行组成新的家庭,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对孙××婚外不正当性行为的支持和保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离婚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张××再次表示如果二审法院判决离婚将服毒死在法庭上。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但必须做好女方的思想工作,防止判决后死亡事故的发生。由此,审判法官先和张××单位组织商量,倾听他们的意见,向他们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宣传《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又到当事人儿子张甲就读的大学,找到张甲做思想工作,说明死亡婚姻离异,解除父母双方的痛苦,防止矛盾激化,对父母、对全家、对社会都有好处,希望张甲做母亲的工作,支持法院依法办案。此外,法院还与张××所在地妇联联系争取妇联支持。办案法官还和张××的代理律师密切协作,请律师配合法院做张××的工作。由于措施得力,各方面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后,张××表示可以离婚,但要求孙××另外给予经济帮助30000元,理由是离婚后自己没有房子居住,要购房解决居住问题。而孙××表示反对,认为一审判决对财产的分割已经照顾了张××,不同意给予30000元经济帮助。办案法官根据张××没有住房的实际和孙××的收入情况,认为张××的要求理由充分,并进一步做孙××的工作,最终取得孙××的同意。遂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二、加判孙××给予张××经济帮助30000元,连同原判50000元共80000元,一次付清。二审法院判决后,张××所在单位、妇联、张××的委托律师都比较满意,张××也打消了寻死的念头,接受了判决,孙××也按时给付了80000元给张××。 简析:
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结婚多年,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表现是比较好的。但由于男方当上领导后,经常外出应酬,产生喜新厌旧的婚外恋行为,以至与李某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使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应对此负主要责任。但女方的处理方法实在欠妥当,其做法不但不能挽回男方对她的感情,只能把男方推向别人的怀抱,女方的做法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也应当负相应的责任。女方在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坚持不离婚,目的是为了报复、惩罚男方,但结果是在多年的纠纷中女方自己也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如果再判决不准离婚,表面上好像是维护受害一方的利益,实际上受害最深的还是明知好不了还坚持不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此案判决离婚,经济上照顾女方,这样处理是正确的,法院的思想工作细致,效果也很好。
理解与适用:
关于夫妻应互相忠实。
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主要在性方面的义务,也叫贞操义务,即夫妻专一的性生活。夫妻互相忠实,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以对方为惟一的配偶,并且只能以配偶为惟一的性伴侣,做到感情专一,忠于婚姻,忠于配偶,不喜新厌旧,不移情别恋,不恶意遗弃配偶。重婚、婚外同居、嫖娼、通奸等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规定的行为。此外,夫妻互相忠实在广义的解释方面,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方的利益。
目前,法律对夫妻间怎样才能做到互相忠实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互相忠实主要是靠当事人的自制力去自觉履行,如果一方违反这一义务,另一方不能以夫妻有互相忠实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了的,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一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有重婚、婚外同居、嫖娼、通奸行为,经过劝导教育无效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除构成重婚罪的可以由受害方向法院自诉或由检察机关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法院参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