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为江向刘秀英支付人民币6134元。至此,刘秀英追偿王为江欠其前夫张新疆的6134元挖渠劳务费,终于有了着落。
张新疆于2006年7月8日给王为江挖渠,产生挖渠费用6134元,王为江书写欠条一张,张新疆多次索要王为江一直未付。2010年,刘秀英与前夫张新疆离婚,经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决,6134元挖渠劳务费归属刘秀英。
之后,刘秀英就这6134元挖渠劳务费向王为江索要无果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王为江拖欠张新疆挖渠款,理应及时支付,由于张新疆与刘秀英离婚,该项债权经人民法院判决归属刘秀英,刘秀英享有该项债权的追索权,因此对刘秀英的诉请予以支持。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依法判决王为江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秀英支付人民币6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