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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非常手段逼婚违背婚姻自由

日期:2021-03-09作者:

接听时间:2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先兆龙(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

徐女士:我妹妹经媒人介绍与一男子相识,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就同居了,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我妹妹已经怀孕,可她不想结婚了,因为男方家人对她非常不好,她觉得以后一定不会幸福。她打算打掉孩子,跟男方分手。但男方强行要结婚,并说如果她不把孩子生下来就起诉她。请问律师,男方的做法合法吗?

先律师: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与该男子结婚是你妹妹的个人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干涉。生不生这个孩子更是你妹妹的自由,该男子无权左右你妹妹的生育权。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这当然包括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在生育权的问题上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虽然说你妹妹与该男子在婚前就已同居生活,这是社会所不提倡的,但婚前的同居行为并未触犯法律,因此该男子无权就此起诉你妹妹。

张先生:我是某小区的业主,由于我常年被单位派驻在外地工作,房屋一直闲置,我也没有租给他人入住,这种状态持续有近一年的时间。上周我接到法院的传票,小区物业公司起诉我拖欠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用。我个人觉得,我既没有入住房屋,又没有收到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用的通知,根本不存在拖欠物业费的说法。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先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你在入住小区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实质上你存在欠缴物业管理费用的事实,不能以你长期在外,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为由而拒缴物业管理费用。但根据你所反映的事实,物业公司在履行催缴义务的问题上存在缺陷。物业公司应当将书面催缴通知单送达到你的手上,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催缴义务,而你也否认收到任何催缴的通知,那法院也会因为物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而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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