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陆续借了251万元给胡某,却分文未能收回,无奈之下,她将胡某、担保人、还有胡某的前妻等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借款纠纷。
原告邓女士诉称,原告和胡某是多年的好朋友,自1999年起,胡某以及北京大钟寺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原告借款25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在两个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胡某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在2004年5月1日连本代息一次性还清。北京秦唐金箔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借款人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而杨女士和胡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虽然于2004年5月离婚,但胡某向原告借钱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以这笔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胡某、杨女士、北京大钟寺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秦唐金箔酒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51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被告胡某辩称,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属实,但借条是以大钟寺家居广场的名义借的,胡某只是作为经办人在借条上签字,所以胡某不应当作为被告承担还款的责任。
而被告杨女士则称,杨女士不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另外,胡某所借的钱均是用于吸毒,从法律上讲,借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而杨女士与胡某也已经在2005年5月份离婚,对胡某的债务杨女士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定义务,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