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生育的朱某为能有儿女,要求妻子与他人同居。在妻子生下一个女儿后,二人最终为生儿子而走上了法庭。4月2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朱某和妻子彭某离婚,所生的小孩敏敏归妻子彭某抚养,朱某负担敏敏的抚养费一万元,另外支付彭某的经济帮助五千元。
朱某与彭某于1995年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认识并恋爱,不久便同居。同居后,朱某将其患有不育症的实情告之彭某,彭某知情后对朱某并未嫌弃,双方一边打工赚钱,一边为朱某治疗,但经过几年治疗,朱某的病情未见好转。
朱某在治疗无望的情况下,要求彭某与他人同居怀孕后,再与朱某结婚,彭某表示同意。于是,朱某带着和自己外表相像的男人回家与彭某同居。2000年初,彭某怀上他人小孩。同年9月,朱某和彭某回家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不久,彭某生育女孩敏敏。此后,朱某因想要男孩而要求彭某数次与他人同居,但均因是女孩而做了人流。双方因未生育男孩而时常发生吵打,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彭某离婚。审理中,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孩敏敏。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彭某双方自愿离婚,应依法准允。对双方诉争女孩敏敏的抚养权,因朱某与敏敏没有血缘关系,彭某是敏敏生母,敏敏由彭某抚养更有利小孩成长,故敏敏应由彭某抚养。但由于敏敏是朱某纵容、要求彭某与他人同居所生,且敏敏出生后,朱某将敏敏视为自己的女孩,朱某与敏敏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养女关系,朱某应承担敏敏的部分抚养费;其次,彭某应朱某要求数次与他人同居怀孕而引产,对彭某身体造成一定伤害,朱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