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在无法忍受母亲往家里捡拾垃圾的行为,儿子李新民(化名)第三次将母亲赵淑兰(化名)告到了法院,要求母亲清除室内垃圾,并保证今后不再往居室内捡拾垃圾。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多年以来,儿子李新民一直与母亲赵淑兰共同居住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内。然而,李新民的母亲赵淑兰却有一个不良癖好让儿子无法忍受,多年以来赵淑兰不断的捡拾各种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堆放在卧室、阳台等处,导致房间内杂乱无章、臭气熏天。为此,儿子李新民曾多次向居委会、街道、派出所反映,上述单位也多次出面协调,但毫无效果。
2003年,儿子李新民无法忍受,为此事将母亲赵淑兰诉至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淑兰排除妨碍。在一段时间内,赵淑兰的行为有所收敛。但自2004年底至今,赵淑兰又重新开始捡拾垃圾,且愈演愈烈,经多方劝说无效。无奈,再也不堪忍受的儿子将母亲第三次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赵淑兰将室内垃圾清除,并要求被告赵淑兰保证今后不再实施往居室内捡拾垃圾的行为。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2005年分别对因此事引发的纠纷进行过审理,该两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