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贾丽萍(渑池县某影楼业主)被判令返还原告李伟锋摄像服务费8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7000元。
2001年10月27日,原告李伟锋与被告贾丽萍口头约定,2001年11月3日由贾丽萍向李伟锋提供婚庆“一条龙”服务。其中包括婚礼录像、制作光盘以及装彩车、婚纱、盘头、司仪等项服务,合计服务费用300元。当日李伟锋即付给贾丽萍订金50元。同年11月3日,李伟锋支付贾丽萍服务费300元(其中婚礼录像、制作光盘服务费80元),贾丽萍退还订金50元。贾丽萍在完成彩车、婚纱、盘头、司仪等服务项目后,让黄某负责婚庆摄像工作,但黄某因未带备用电池及充电器,未能摄录婚礼全过程,造成李婚庆场面录像未成,婚礼喜庆场景无法保留。
法院认为,李伟锋与影楼业主贾丽萍达成的婚礼摄像服务合同公平自愿,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李在依约支付定金和服务费后,贾丽萍因自身原因未能全面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李造成一定的伤害,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