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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意外流产诱导离婚未果案

日期:2021-05-24作者:

导读:已婚男子的离婚诉权是受到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的丈夫在妻子因意外事故导致流产尚不足两个月后隐瞒事实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了丈夫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双方各自的一些缺点也许能相互忍让、克制。但时间久了,婚后生活免不了归于平庸,各种毛病、缺点逐步显露无疑。为生活琐事,夫妻间开始口角不断,矛盾不断升级。2010年3月,被告刘某怀孕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但8月10日,被告刘某意外摔倒导致流产,原告张某不仅没有给予被告刘某必要的关爱,反而一味地指责刘某。2010年10月9日,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11月10日,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2010年8月的流产证明,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刘某中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作为原告的张某不得提出离婚。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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