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对中年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女方指责男方有不良嗜好、实施家庭暴力且有外遇,故起诉离婚。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方上述问题,故其要求离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案情
原告赵静和被告吴伟是一对中年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赵静搬回娘家,并将吴伟告上法庭。赵静诉称,男方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动手打过她,还沉迷网络,经常晚回家,怀疑其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现双方因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吴伟辩称二人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应当认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这份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避免影响感情。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现原告虽指责对方有上述问题,但未能举证,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