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妻子因意外事故导致流产尚不足两个月,丈夫却隐瞒事实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11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了丈夫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双方各自的一些缺点也许能相互忍让、克制。但时间久了,婚后生活免不了归于平庸,各种毛病、缺点逐步显露无疑。为生活琐事,夫妻间开始口角不断,矛盾不断升级。2010年3月,被告刘某怀孕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但8月10日,被告刘某意外摔倒导致流产,原告张某不仅没有给予被告刘某必要的关爱,反而一味地指责刘某。2010年10月9日,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11月10日,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2010年8月的流产证明,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刘某中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作为原告的张某不得提出离婚。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