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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泉州男子四次起诉离婚:强扭的瓜不甜

日期:2021-06-20作者:

导读:起诉离婚三次的离婚案件仍在法院进行第四次审理!丈夫铁定要离,妻子称感情尚存,不同意离婚。离婚有那么难吗?最终法院会怎样判决呢?尽管法院没有当庭判决,但是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结果!

夫妻第四次对簿公堂

阿腾和阿玲都是洛江人。他们经人介绍认识,在1999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阿腾无法生育,夫妻俩在2001年9月抱养了一个男孩,取名小瑞(化名)。

阿腾说,他与阿玲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后两人性格不合,且阿玲性格暴躁,任意毁坏家庭设施,难以相处,“只好选择离婚”。

2008年5月5日,阿腾第一次向洛江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个多月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的关系并没改善。”阿腾说,他于2009年2月27日,再次向洛江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年5月,法院判决结果仍然是不准他们离婚;阿腾不服,向中院上诉。当年9月,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不准阿腾与阿玲离婚。

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阿腾与阿玲的夫妻感情并没完全破裂。

“这样的日子实在没办法过下去了。”今年3月26日,铁了心要离婚的阿腾第三次将阿玲告到洛江区法院,要求离婚。

这已是他与阿玲第四次对簿公堂了。

阿腾说,结婚两年后,阿玲还没怀上孩子,两人到医院检查,结果证明是男方的原因。但在庭审上,当问及为何没能怀上孩子时,阿玲则称是自己的原因。阿玲还说,阿腾有外遇。但中院的终审判决书,对阿腾是否有外遇并没作出认定。

房屋和债务成焦点

在法庭上,一幢房屋和一笔10万元的债务成了庭审的焦点。

阿腾说,家里的三层房屋是父母所建,并不是他个人所有的,他也无权处理这套房屋。“一层楼建于1987年,二、三层则建于1998年,也就是我和阿玲结婚前,并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阿玲反驳认为,这套房屋的二、三层楼是她与阿腾结婚后共建的,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当问及该套房屋的结构,阿腾说是砖混结构,而阿玲则说是框架结构,尔后又改口说是砖混。

阿玲还说,自己找哥哥借了10万元,是夫妻的共有债务,希望法庭给予认定。她说,这笔钱是为了建房子和装修才找哥哥借的。对此,阿腾说,他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阿玲的哥哥也从来没找过他要还钱,再说房子是结婚前建的,更不可能是因为建房需要阿玲找人借钱。

三个小时后,庭审结束。最后陈述时,阿腾表示坚决要离婚,阿玲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这样下去,对双方都不好。”阿腾说,强扭的瓜不甜。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日宣判此案。

法律解析

1.为何能一再起诉离婚?

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还没得到改善的,6个月后,还可以继续起诉,要求离婚。

2.为何不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根本原则。在前三次官司中,法院均认为阿腾与阿玲夫妻感情尚存,还没达到破裂的边缘。而阿腾则坚称,自己与妻子已经没感情可言了。陈律师说,按照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应当给予支持,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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