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因双方性格不投、家庭琐事及丈夫婚内与其他女子有染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两次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最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夫妻离婚,财产从照顾女方的角度作出了判决。
案情
妻子洪某与丈夫杨某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89年2月生一男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投、家庭琐事及丈夫婚内与其他女子有染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于2009年5月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后妻子再次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五间,彩电、冰箱各一台,夫妻共同债权282076元,丈夫称夫妻共同债务为283500元,妻子不认可丈夫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于共同债权妻子表示放弃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可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的现状和价值,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考虑到被告婚内存有过错,实物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放弃夫妻共同债权中其应享有的份额,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夫妻共同债权归丈夫享有。被告称有共同债务,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实用归原告所有,共同债权归被告丈夫享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