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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离婚: 第一时间掌握证据避免吃“哑巴”亏

日期:2021-06-21作者:

导读:面对没有未来的婚姻,过度的忍让是不明智的做法,适时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明智之举!

基本案情

小利(化名)与小山(化名)2006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两人经常发生口角,甚至动手。2009年2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小山将小利打伤,造成小利身体多处擦伤,皮下淤血,下眼睑淤血。小利于2009年4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山离婚,并要求判令小山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某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法院于2009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小山给付小利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律师剖析:

以往的离婚案件中,大部分以家庭琐事居多,而现在的离婚案件却区别于以往的离婚案件,以婚外情居多,而婚外情引发离婚,又区别于以往由“受害方”提出,很多都是由有婚外情的一方提出的。这部分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要和与其发生婚外情的人生活在一起,所以离婚态度非常坚决,以至于法庭调解时几乎没有成功挽救的婚姻。在接到的离婚案件中还有一部分“骗婚”存在,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如购房、调动工作等原因,约定以假离婚为幌子来达到这些目的,待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然而,一些夫妻离婚后,一方期待复婚,另一方却假戏真做,而两人手中所持的却是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离婚证件。这些,往往让那些心里想假离婚的人苦不堪言,而无形中却成全了那些借假离婚假戏真做的人。还有一些人,利用对方的信任,以约定为借口,借此与对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一方对于“离婚”丝毫没有准备,而另一方是“蓄谋已久”的,往往是没有准备的一方在伤了心的同时又“伤”了财。法律讲的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再有理也难以赢得官司。然后婚外情的举证比较困难,对此,受害一方明知上当受骗,可苦于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有过错,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小利是勇敢的,她适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律师支招:

对于欺骗性离婚导致假戏真做的情形,目前法律上无法判定真假离婚,也不需要判定。因为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只是从婚姻的形式要件来判定,即结婚和离婚均实行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自愿结婚、离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均视为结婚、离婚有效。如果当事人受另一方蛊惑、怂恿要办理假离婚而不能完全辨明真假离婚,不得已而为之的话,被动为之的一方应当首先控制好财产,将房产约定为自己个人所有,将存款转为自己帐号加以掌控,这些都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

遇到上述问题的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掌握证据,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在场证人的联系方式、出具的证人证言;财产方面的证据主要有:银行存取款记录、汇款单、房产登记档案、股票和有价证券的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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