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离婚案件中将调解担保制度引入,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协议。
原告李女士(化名)2001年8月与范先生(化名)认识谈婚,次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在外打工。2007年4月,原告回家后与被告父母因承包土地一事意见分歧发生争吵,原告遂住回娘家不归,2008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往来,李女士于2009年12月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范宇轩(化名)。
本案向被告范先生送达应诉文书时,被告表示双方和好无望,同意离婚,法庭及时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对离婚及子女抚养均达成协议,但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发生分歧,原告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元,按月支付,被告则要求一次性支付9000元,双方陷入僵局。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出方案,能否考虑分期给付。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工作,原告愿意分三次,即:在领取调解书时、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底各给付3000元。但被告又认为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如果后面两次到期时原告不履行、不露面,就是达成协议也难以执行,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似乎无法继续进行。
承办本案的法官又一次陷入思索:如果找人为原告履行的义务做担保,能否打开这个“结”呢?遂通知原告到场谈了这一想法,原告提出可让自己的父母做保证人。在征询原告父母的意见后,法官又和被告谈话,被告表示有原告父母担保自己就放心。
法庭向双方及保证人讲了有关调解担保制度的规定后,被告说:“法庭做了这么多工作,都是为我们着想,现在有了别人的担保,又有法律上的保障,我同意在协议上签字。”当日,一次陷入僵持的调解在引入调解担保制度后圆满的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