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无意中发现丈夫曾某花42万元为情人购置的一处商铺并支付了首付款,遂以以这笔钱是“夫妻共有财产,曾某非法使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退还。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这一诉讼请求。9月28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出轨男子为“小三”买商铺
曾某和妻子尹某多年来在广州经营水产生意,并为生意方便经常入住水产市场附近的一家宾馆。2008年初,曾某认识了该宾馆的服务员谢某,并在两个月后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在保持情人关系大半年之后,谢某提出要曾某在钦州买一套房子送给自己。之后,谢某亲自到钦州市考察房产,但她最终没有找到合适的住房,倒是看中了一套商铺。两人商量后,曾某表示同意出资帮她购买。
2009年1月1日,谢某与开发商签订了铺面买卖合同,买下了这间总价84万元的商铺。曾某给了谢某5万元现金,又通过出纳将37万元转到钦州市自己哥哥账户上,然后由哥哥将钱转到开发商账户上,支付了42万元首付款,剩下的42万元则以谢某名义申请按揭贷款。
私情败露引出官司
纸包不住火。曾某的妻子尹某发现公司账面上少了很多钱后,与曾某多次争吵,要求他说出钱的去向、用处。尽管曾某百般隐瞒,但终于还是抵挡不住妻子的逼问,在今年4月18日将事情和盘托出。
尹某勃然大怒,说曾某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要起诉他。而在被妻子发现后,曾某知道自己和谢某不能再有纠葛,于是经过协商,给了谢某13万元“补偿费”,了结这段感情。据了解,谢某因为没有稳定收入无法支付月供,因而不具备贷款条件。经过协商,开发商同意她退房,并退还了42万元首付款。
之后曾某在尹某的要求下,夫妻二人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退回这些钱。夫妻两人认为,这些钱是他们的共同财产,遇到买房等重大支出时,应该两人协商。但曾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共有财产。同时谢某明知曾某是有妇之夫,仍与其有染,并取得了对方夫妻共有财产,有悖道德,有违法律,要求判决谢某退还。
法院判决“小三”退钱
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曾某和尹某均委托律师出庭,而谢某在法院传唤后未到庭,也没有委托他人进行答辩。
法院调查确认,曾某帮谢某支付首付款的42万元,确系他们夫妻共有财产,且曾某在使用该款项之前,一直瞒着妻子。而谢某与曾某是非法的男女关系,谢某在明知曾某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与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她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善意取得,所以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于是判令谢某将42万元退还曾某夫妇。
据了解,法院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