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做过两次人流可能终生不孕不育,作为丈夫本应相濡以沫,怎能因生活小事争吵而弃之?8月2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决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自2006年9月在山水美食城上班时认识,经过接触后自由恋爱,同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为此,双方父母均持反对意见。原、被告在同居期间,被告经两次人流手术,并于2009年2、3月间被诊断为盆腔囊性包块、输卵管积液,曾多次求医问药,被告及其娘家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原、被告在达到法定年龄之后,不顾双方家长的阻挠,于2009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购买了结婚用家电。2010年1月24日,原、被告有点小争执,被告就回娘家住了一个晚上,后原告母亲叫被告回去,商量跟原告表嫂合伙开服装店,但因没有被告的名字,原、被告又为开店的事情闹矛盾,而原告母亲便以此为借口,将被告的衣服丢弃在外,不让被告回家,至今一直分居,但双方仍有联系。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属正常现象,双方要正确对待,互谅互让,珍惜双方建立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然现在分居分食,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因其提供不了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原告的离婚请求,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