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且认识后不到一个月就同居生活,婚前没有充分了解,更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2)款,原被告情况属于其中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此,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尽管如此,被告每次回到家中,仍然对原告非常冷漠,甚至常常回到家中就去父母房间,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为了维持夫妻关系,主动关心被告生活,被告也带理不理。更有甚者,被告竟然大出对原告大打出手,2007年12月23日,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之后,将原告撵出家门。离家之后,原告考虑到毕竟夫妻,感情应该珍惜,婚姻应该努力维护,于是多次主动打电话与被告和谈,并要求回家共同生活,但被告非但不听从原告劝导,反而更换了房门钥匙,使原告有家不能回,在外借住至今。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使原告已经心灰意冷,使婚姻已名存实亡。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因此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
二、财产分割
1.房屋:384122元
1)房屋装修问题
原被告居住的房屋是由原告婚前出资80756元装修的,被告应将装修费返还原告。因为原被告2006年1月认识之后,2006年2月就开始同居生活,并且于 年月日开始装修位于苏州市**区***花园11幢**室的房屋。因为房屋是由被告交首付款购买的,于是双方商定由原告出资装修,并且由原告母亲帮助监工。房东***.***的证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都可以证明原被告在2006年*月开始同居生活,原告记录的装修材料款的原始记录.原告在房屋装修时购买材料的发票.原告装修房屋时从银行取款的详单及向母亲借装修费的借条等都可以证明是原告出资装修了房屋.同时,装修施工人**.**.***.***等的证言也都证明了是原告出资出力装修了房屋.
结合上述证据,原告认为,既然是原告出资装修房屋,房屋如归被告所有,被告理应返还原告装修款.
2)房屋还贷问题
原被告婚后共同还房贷187819.58元,在原被告婚前同居期间(06.2.7-06.9.7),双方共同还贷19639.71元.婚后双方又共同还贷:168179.87元.其中有88179.87元(06.10.7-08.2.7)是双方按月还银行贷款的,80000元是双方提前还贷的.原告认为,这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如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理应返还共同还贷的一半款项给原告.
3)房屋增值问题
因为原告婚后出资帮助被告还贷款,理应按照其所返贷款部分在总房价中所占的比例,享受婚后房屋增值的利益.原被告共同还贷168179.87元,此部分的增值价值为115546.6元.原告认为,这部分增值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如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理应返该款项的一半给原告.
2.银行存款60300元
目前家中尚有银行存款60300元,原告每月按时把工资5000元交给被告管理,自已只留1000元零花钱,因此所有存款都在被告手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银行存款的一半份额支付给原告.
3.婚后家用物品目前都在原被告婚后居住的房屋之中,因为被告将房门换锁,原告无法进入,属于原告的生活必需品按照法律规定本该归原告所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还属于原告的生活必需品,并且请求法院分割家用电器等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法院勒令被告将属于原告弟弟所有的电脑应返还其本人。
4.因为原告没有住房,自被被告赶出家门后不得不借居亲友家中,属于生活困难方,要求被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并请求法院在上述财产分割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解决目前生活上的困难。
以上意见,请双方当事人考虑,也请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