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蜀民一初字第808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仇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某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仇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婚后十年被告在外参与赌博,无家庭责任心和事业心,原告好言相劝,被告亦承诺对家庭负责,但并无悔改之意。近来,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女儿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仇某某辩称,原告所称其参与赌博是事实,但没有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今后不再参与赌博,改正缺点,积极工作,希望夫妻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1月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1999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4日生育女儿仇某某。婚后不久,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且屡教不改,致夫妻关系失和。审理中,被告表明不再参赌并要求夫妻和好,而原告则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由于被告参与赌博等错误,致双方关系失睦,现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机会。因此,只要被告履行自己的承诺,相互信任、多加沟通,相信夫妻关系可以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仇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