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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复婚后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自然失效

日期:2021-07-30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条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

王某与韦某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小孩随王某生活,由王某自行抚养;三、双方共同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一栋楼房赠与小孩,小孩未成年时由王某代管并可居住,小孩成年后,过户到小孩名下,由小孩自行管理,离婚后韦某搬离该房。协议达成后,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韦某也搬离该楼房。一年后,王某与韦某办理复婚登记,韦某回该楼房居住。现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该楼房。

【分歧】

该楼房是否属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分割?原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仍然有效?针对这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复婚后原离婚协议失效,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回复到离婚前的状态,该楼房属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仍然有效,财产关系不因单纯的复婚事实而自然回复到离婚前的状态,该楼房不属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评析】

两种观点截然相反,如果仅从感性上来认识,觉得似是而非,不好把握。本文试从法理上加以分析: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条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可见,为了离婚,以离婚为条件,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解除了身份关系,生效条件已成就,因此,该财产分割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双方明确的消除该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合意,该财产分割协议就持续有效,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二、复婚与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关系。离婚是终止了男女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消灭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同时设立了新的子女扶养与财产所有关系,但不溯及既往,只面向将来。一旦离了婚,上述三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已形成并生效。而复婚仅仅是男女双方重新设立了新的夫妻关系,是“从零开始”,并不是原有婚姻关系效力终止后的恢复和延续原有婚姻关系,不具“无缝对接”的效力。离婚后复婚前,男女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不具有相互继承、扶养等权利和义务,这期间是“断档”,“断档”期间男女双方有权处分离婚时分割得到的财产,复婚不能使这个“断档”消除,不产生“无缝对接”的效力,更不能使“断档”期间已处分的财产自然回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交易秩序。复婚是另一个新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复婚的效力是确立新的夫妻身份关系,并不溯及到原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使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失效。除非复婚时双方有明确的财产约定。

三、复婚时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该法律条文,复婚时,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解除原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消灭其效力,明确约定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复婚时没有设立夫妻财产约定,就不能变更或消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该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侵害离婚后已处分的财产的受让人。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男女双方复婚时并没有约定解除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原先的财产为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笔者认为该楼房不属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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