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李某与钟某系夫妻,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廖某借款并约定利息,后原告廖某分七次共向被告钟某转款495760元,被告钟某只归还了10万本金便停止归还利息;二被告为躲债离婚,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李某归还原告廖某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
据了解,被告李某(女,41岁)与原告廖某系远方亲戚关系,与被告钟某(男,40岁)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4月16日,原告廖某分七次共向被告钟某转款495760元。如2014年7月23日,被告钟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廖某人民币10万元”,借条上未注明利息 (借条上书写的利息是原告事后书写,但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为1分)。
借款后,被告钟某归还了原告10万元本金(原告陈述该10万元系归还2015年4月16日的借款)。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钟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况某(案外人)每月转账了数额不等的款项,均为借款利息。原告陈述,出借给被告钟某的钱是从况某处借来的,所以让被告钟某直接将利息支付给况某。因二被告于2015年4月18日起停止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起,原告通过自己的账户代二被告向况某每月转账了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另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2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5月15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解放东路东城一办公楼房出售给原告,售房款从原告债券中扣除。
被告钟某与李某虽于2015年4月2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离婚后,二被告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原告还债,表明被告李某对本案债务亦知情。被告钟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李某应对借款与被告钟某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