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和胡女士都有过一次婚史,两人因工作原因相识,并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婚后就没有再生育,想着两人能相伴到老就好,却没想到这半路夫妻终究是无法相伴终生。近年来让方先生没想到的是这婚离的也挺纠结。
方先生回忆,2005年的4月,他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住院期间,胡女士不但没有陪护,还在他病重的第三天,因为房产和经济的原因发生争吵。两人也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方先生当年10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向浙江慈溪法院起诉离婚,但胡女士对于方先生的陈述予以否认,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方先生的离婚请求。
就这样,两人磕磕绊绊的度过了5年的光阴。2010年11月,方先生仍然觉得和胡女士的婚姻已走到了尽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胡女士也已不愿意再纠缠,同意离婚,但却拿出好几张协议,要求方先生兑现承诺,将他们居住的房屋归胡女士所有。
婚内房产归属协议有没有效力
法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方先生和胡女士的离婚案件中,胡女士在开庭审理时的答辩意见、辩论意见中均提出了要求享有涉案房产,而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财产、补偿问题均达成了协议,调解笔录中亦未反映出双方就房产问题需另案解决,协议中交付涉案房屋钥匙的约定明确了该房产问题已在该案中进行了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胡女士不能以同一房屋再次主张相关权利,慈溪法院驳回了胡女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