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前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婚后取得房屋的产权。现夫妻双方面临着离婚,双方对簿公堂,焦点在房子如何分割?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原告:肖某,男,住上海市某区。被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肖某所在单位为提高职工积极性决定对优秀员工给予分房奖励,肖某也在享受这一福利的员工名单之列。根据单位的规定,得到该房的优秀职工只要象征性地向单位支付一万元就可以取得该房的使用权。同时单位与员工约定,房子的产权仍属于单位,员工只享有使用权,除了起初交纳的一万元外,员工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
有了房子的肖某,不久便与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肖某单位政策发生变动,允许职工出资购买分得的使用权房屋的产权。肖某、郑某决定出资购买,两人筹集了40万房款交给了单位,同年10月办理了产证过户手续,但是产证登记在肖某一人名下。
2005年两人感情出现问题。肖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子的分割问题。房屋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现值52万。肖某认为:该房是自己在婚前从单位分得的福利房,虽然婚后用共同财产买下产权,但如果不是基于其作为单位职工的身份,也不会分得该房,况且产证也登记在肖某一人名下,所以认为该套房子应当认定为肖某的个人财产。但是郑某则始终认为:房子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下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虽是肖某婚前取得的使用权房,但是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产权。房子登记在肖某一人名下不影响对该房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认定,考虑到郑某离婚后没有其他房子居住,所以,该房应归郑某为宜,但是郑某应归还肖某当初取得使用权时所支付的1万元。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 系争房产归被告郑某所有,郑某支付肖某折价款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