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问题获得共识。离婚后当事人以离婚时对夫妻共建房屋的作价远远低于市场价为由请求重新分割房产。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求。
案情
1991年,董女士与张先生自由恋爱,次年生有一女,但未领结婚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商量离婚,但因没有结婚手续,便在2009年补办了结婚手续,紧接着办理了离婚手续。
董女士称,她和张先生建有一所宅院,2009年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房屋价值为8万元,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给她折价4万元。她说,因当时对房屋价格并不清楚,事后才知道房屋的作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因此起诉要求对共建房屋重新分割。张先生对此不同意,称他与董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并且他已付清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张先生已付清房屋折款,董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应予驳回.